113 學年度

規定內容

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113學年度獎學金名額及申請條件公告

一、113學年度獎學金指定學校及未指定學校申請項目名額共計278名。自113年9月1日起受理,請學校於113年9月30日前(郵戳為憑)備文函送本會,逾期不受理。 
二、申請本會獎學金,應具備之基本成績條件如下:
(一)112學年度全學年度德行成績平均須在甲等或80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者,請於申請表「德行評語」欄位填寫成績單內評述內容(請簡述8個字,僅取前8字)。 
(二)112學年度全學年度學業成績須各科及格,且總平均分數應在80分以 上。但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學生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得為70分以上。 
(三)112學年度全學年度體育成績平均須在 70分以上。請於申請表填寫最近學年度體育成績,並檢附該學年度全學年成績單;無體育成績等第者,請於申請表勾選原因。 
(四)技職(藝)類科學生獲得政府機關舉辦之全國性或三個國家以上之國際性比賽前三名,且112學年度德行、學業、體育成績均在六十分以上者,得提出申請。
三、每位學生至多申請2項奬學金,且以獲配1項為限。已領取其他單位獎學金,請勿重複申領本會獎學金;領有公費(軍費)及在職專班學生,亦不得提出申請。 
四、學生應備妥下列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應屆畢業學生、轉校學生請向畢業學校、轉出學校提出:
(一)申請清單電子檔(請勿隨意變更或修改欄位及格式)。 
(二)獎學金申請表:1項獎學金填寫1份。申請感恩基金會獎學金者,請使用該會申請表。 
(三)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請務必詳細閱讀並簽名名,簽名同意後始能申請。檢附資料黏貼或裝訂於申請表附表。 
(四)如不希望於得獎名單內公開全名者,請併附資訊不公開聲明書。 
(五)學生證正反面或在學證明影本1份。
(六)該學位學程112學年度上下學期或全學年度成績單正本1份(於其他學年度選修體育者,一併檢附該學年度成績單)。如成績為等級(第)制(GPA)者,請併附等級(第)制與百分制成績對照表。 
(七)該項獎學金指定條件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1份。( 各項獎學金指定條件不同,請詳參本基金會113學年度獎學金名額分配表)。
(八)為節能減紙考量,除上揭文件外,請勿檢附與申請條件無涉之文件。 
五、申請案由學校依「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受理捐贈及發放 獎學金作業規定」審核,並依下列擇取申請案,  用印申請表件後,以公文函送本會: 
(一)本會獎學金指定學校分配名額之項目,請學校遴選最優學生; 
(二)未指定學校分配名額之項目,請學校依上揭規定,擇取前三名學生。 
六、未經學校審核、用印、公文函送,或超額選送學校,經本會通知,逾期未完成補正者,均不受理,請學校留意,以免影響學生權益。 
七、請學校將彙整後申請清單電子檔(請勿變更欄位及格式)email至dsfmoe@mail.moe.gov.tw,並請於email 主旨載明:申請清單-學校全銜(例:申請清單-○○大學)。 
八、本會接獲申請案後,不另為函復;相關表件,亦不退還。 
九、得獎名單後續將公告於本會「獎學金公告資訊網 」(https://scholarshipinfo.moe.edu.tw/)網頁,並函知學校。
十、如有其他疑義,請參閱本會「獎學金公告資訊網」最新消息之「申請及領取獎學金常見 Q&A」。